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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草制品在监管中存在“认识不清、监管缺失、处罚不力”等问题,可谓“有的放矢”、“对症下药”。解读三: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要突出“三强化”新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了电子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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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够,部分城市的部分执法部门几乎没有开展控烟执法行动;对违法吸烟行为处罚弱;志愿者有效推进控烟执法工作的机制需要建立等。在控烟政策存在落地不足的情况下加强征税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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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反而会硌了牙。 而且,全国各地几起反垄断处罚案例还给各平台提了个醒,这只大棒骨,还不是只能一家抱着随便啃的,不让别人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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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的一宗特大跨境、跨省运输储存销售假烟系列案。“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四十万元……”11月23日,雨城区法院对雅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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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。开展专卖执法监督工作,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主要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(工信部12号令)、《烟草专卖执法“六个严禁”》、各地省级局、地市局出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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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法时,可以借此重申吸烟对自身和他人的危害,以及在禁烟区域吸烟违法和应当受到的处罚,这样才有利于推动控烟法律的落实,促进公共卫生健康。事实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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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处罚轻重失衡等执法随意性还不同程度地存在。比如在客户服务工作中,客户服务人员语言、行为不规范,造成客户误解和投诉现象还时有发生等。三是对执行规范的考核力度不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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始终坚持“教育为主,处罚为辅,打击重点,教育一片”的原则,在实践中积极为零售户服务,成为卷烟零售户的贴心人。有一次,稽查大队组织对市区卷烟专卖市场进行检查,在查到一家越南特产店时,发现其有非法进货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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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,他主办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,没有一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,专卖执法卷宗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市“五好卷宗”。在案件查办工作中,他更是在冲锋在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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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重点监控关键环节,通过各组数据的横向对标、纵向对标,发现问题,开展原因分析和预警管理,做到管理督导讲依据、处罚考核凭数据